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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管理动物致害类案分析报告
来源 |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近期,广东佛山八旬老人被犬绳绊倒身亡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日常生活中,小区养狗遛狗情况较为常见,因未成年人管理动物致害而提起的诉讼也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与该事件相类似的案件具有哪些共性与特性?北大法宝编辑组围绕这一问题从相关法规及类案分析两个方面进行了梳理,现与读者分享。
通过对“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进行检索,结果显示与该类事件民事责任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共有103部(仅统计现行有效或尚未生效,以下同),其中中央法规5部17条,地方法规98部。具体情况梳理如下:
(一)中央法规
与该类事件相关的中央法规共5部,其中有3部法律,分别为2009年8月27日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及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2部司法解释,分别为200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在以上5部法规中,与未成年人管理动物致害民事责任认定相关的法条共计17条,包括《民法通则》第127、133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78条、79条、83条;《民法典》第1188条、1245条、1246条、1250条;《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8条、9条、10条、11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18条。
(二)地方法规
该事件的发生地广东佛山在2020年4月2日发布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第20条、21条、48条、49条对携带犬只外出及犬只禁入区域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违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检索结果显示,截至2020年8月31日,与养犬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共有98部。
地方养犬管理法规规章的发布地域已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89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4篇,为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发布;省级地方政府规章5篇,为北京、上海、重庆、贵州发布;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61篇,为南京、深圳等地发布;经济特区法规3篇,为珠海、厦门、汕头发布;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政府规章25篇,为南京、昌吉回族自治州等地发布。地方养犬管理法规规章最多的省份为山东省,达8篇,山西、安徽并列第二各7篇,海南、西藏、天津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范均为1篇。
二、未成年人管理动物致害类案分析
2020年7月31日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第1条对类案进行了界定,“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依据该指导意见,类案应该在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三个方面具有相似性。由于该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所以本次类案查找主要以案件基本事实相似为出发点进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条规定,“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依此范围,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9800万裁判文书中进行检索,共筛选出11例未成年管理动物致人损害案例,由于数据量不大,本次将2016年审结的3例与近三年审结的8例一并纳入分析范围。
本文重点从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裁判结果四个维度对类案进行分析,以期对未成年管理动物致人损害类案例提供参考。
(一)基本事实
1. 均为未成年人管理动物时造成的侵权
11例未成年人管理动物致人损害案例中,被告方或侵权方均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独自出门遛狗或成年人将狗交由未成年人管理时,未成年人对动物不能尽到合理妥善的管理,当动物挣脱绳索或突然扑倒他人进行撕咬时,未成年人不能做出适当的处置方案避免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动物均对被侵权人造成人身损害
11例未成年人管理动物致人损害案例,均为未成年人管理下的动物对他人人身权利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包括动物直接接触被侵权人造成的咬伤、抓伤等,以及侵权人在受到惊吓躲避时造成的摔伤或其他损伤。在实践中,体型较大、较为凶猛的危险性动物出现在公共场所时,尤其使老年人和小孩容易产生恐惧害怕的情绪,在进行自我保护和躲避过程中受的损伤亦属于动物造成的人身损害。
3. 被侵权人无过错或重大过失的占9成
11例未成年人管理动物致人损害案例中,10例的被侵权人无过错或重大过失,不存在减轻被告方责任的情形,既被侵权人没有主动逗狗,也没有其他忽视自身安危的冒险举动;1例为被侵权人的父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未尽到监护人义务,需承担部分责任。
(二)争议焦点
通过对未成年人管理动物致人损害案例的分析,在11例类案的争议焦点中,有10例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对责任承担及各项费用问题的争议,有1例是对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争议。
1.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有10例
在11例类案中,侵权人的抗辩理由多样化,如被告以原告自身身体状况不佳,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抗辩;原告存在故意逗狗的过错或重大过失,应依据过错相抵原则减轻侵权方的责任进行抗辩。但是,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的占90%。即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有10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1例,驳回的原因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各项损失系因用于治疗狗抓伤而产生的费用,不能认定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案例中,多个被告之间责任分配亦容易存在争议,当案例中动物管理人与所有人为同一人的,侵权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当动物管理人与所有人并非同一人时,还需要考虑动物管理人与所有人的承担责任的比例分配。
2. 赔偿的各项费用需能够提供证据证明
侵权责任主体确定后还需对赔偿费用、数额进行确定和计算,从判决书内容来看,赔偿费用主要通过原告在治疗过程中的支出是否合理,所需费用是否为实际损失进行判断,对于合理支出和实际损失需提供证据证明。在11例类案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均可获得支持;有4例案例要求精神损失赔偿,2例获得支持,2例以未造成伤残为由未获得支持;对于律师费、营养费、瘢痕修复费在无证据证明或者明确医嘱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律适用
1. 《侵权责任法》第78条、32条适用的频率最高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等条款均对饲养动物损害发生后各方责任的承担做出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2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后监护人责任承担做出了规定。
本次筛选出的11例类案均适用了《侵权责任法》,其中10例案例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5例案例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 有4部司法解释被适用
11例类案中,6例案例适用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条款主要集中在第19-26条,条款内容主要涉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如何具体计算,其中还有1例同时适用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条款也被适用。
(四)裁判结果
从裁判结果角度分析未成年人管理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例,侵权人作为动物管理人对动物侵害他人权利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 动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有8例
从责任承担主体来看,11例类案中,动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有8例,其中动物饲养人单独赔偿的6例,与动物临时管理人双方共同的承担的2例;由临时管理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有2例,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有1例。
11例类案中,9例案例的赔偿责任由未成年人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
2. 赔偿数额以1万元以下的案例数量居多
11例类案中10例均存在损害赔偿,从赔偿数额来看,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例有7例;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例有4例,其中数额最高的为15.4万元,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依据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举证的具体费用明细计算得出。
小结
从类案分析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管理动物时造成的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费用和数额需要被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在法律适用上,以《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使用频率较高。同时,动物饲养人和临时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的,应当一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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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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